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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經達人學苑雜誌授權 取自於第016期 2008.01

文/陳嘉慶

在我國的社會裡,立下遺言以教誨子孫的「家訓」不少,但立下處分自己遺產或交代身後事的遺囑反而不多,面對喜歡談生、卻忌諱談死的台灣人,要告訴他預立遺囑讓生死兩無憾,總有著難以開口的無奈。就財產稅務規劃的角度來看,繼承人因不瞭解被繼承人生前財產狀況,尤其以未列入財產歸戶清冊的財產,在申報遺產稅時,出現漏報而遭致補稅並加處罰款的情形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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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經達人學苑雜誌授權 取自於第015期 2007.12

保險新新聞

1.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未依限申報將被調查(資料來源:台北市國稅局2007.11.16)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管理人未依限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已依限申請延期申報而未於延長期限內申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3條規定進行調查,並於第29條規定之限期內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遺產管理人依第30條規定之期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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